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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红泉与郑成林、李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泉,郑成林,李春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47号原告:张红泉,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郑成林,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春宝,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张红泉与被告郑成林、李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红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郑成林偿还借款本金76万元整及利息,判令被告李春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5日被告郑成林经被告李春宝介绍,向原告张红泉借款76万元人民币,由被告李春宝为担保人。该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清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各项相关费用,被告李春宝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成林并没有在原告所提供的住所居住,经本院多方查找,并没有找到被告郑成林,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提供被告郑成林明确住址,无法向被告郑成林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的告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红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给原告张红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