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海伟与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伟,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91号之一原告:王海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海伟诉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海伟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