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粤眼镜有限公司与玉环县珠港玉鑫眼镜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粤眼镜有限公司,玉环县珠港玉鑫眼镜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粤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安兴路6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6141E。法定代表人:王贤湖。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谢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县珠港玉鑫眼镜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双峰村营房巷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10323X。法定代表人:蔡时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春来,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云,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华粤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环县珠港玉鑫眼镜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深圳市华粤眼镜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仅有一份总对账单,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本案货物发送至上诉人通山县工厂,合同履行地应湖北省××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