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丛培胜、刘福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培胜,刘福利,孙小林,于建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664号原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韩仰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今贵,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原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计2736元,由原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浆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树亭人民陪审员  窦 勇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