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志豪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志豪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080号原告:杭州志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05QY5F。法定代表人:张继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朝伟,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神巩义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注册号:330100400020782。法定代表人:丁国金。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志豪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志豪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志豪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志豪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55元,减半收取4677.50元,由原告杭州志豪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雪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