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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668瑞安市金力华涂料有限公司与戴静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金力华涂料有限公司,戴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金力华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68500-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晓锋、周光敏,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静洁,女,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金力华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华公司)与被执行人戴静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戴静洁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金力华公司支付货款2328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283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戴静洁给付金力华公司垫付诉讼费5292元。因戴静洁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金力华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静洁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自觉履行,但戴静洁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戴静洁有银行存款16421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其中开具本案执行费3834元,余款1258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金力华公司)。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戴静洁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戴静洁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戴静洁有公积金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戴静洁住所地执行,未查得戴静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其所在社区居委会了解到戴静洁长年不在家中,现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金力华公司意见,金力华公司申请将戴静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暂不申请进行悬赏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将戴静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38122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2587元,余款22553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834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金力华公司,金力华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查找到戴静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力华公司亦不能提供戴静洁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商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戴静洁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力华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