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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政一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一,武成松,王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政一,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武成松,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王振静,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李政一与武成松、王振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17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政一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成松、王振静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成松、王振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武成松名下GSW316、×××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王振静名下Q181U7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成松、王振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政一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武成松、王振静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17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