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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秋艳诉被告祝伟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艳,祝伟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579号原告:王秋艳,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有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伟峰,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王秋艳诉被告祝伟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秋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立案后催促仍明确表示不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秋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