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13号原告:刘某,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宋某,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在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