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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13号原告:刘某,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宋某,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在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