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尚维金与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维金,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科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565号原告:尚维金,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清(系法律援助,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平湖东路335号,注册号91500237580174831M。法定代表人:常德川。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07316207484。法定代表人:邓钢。被告:张科定,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维金与被告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科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维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维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谭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