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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丽霞申请唐伟、王印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丽霞,唐伟,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原丽霞,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唐伟,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印,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原丽霞与唐伟、王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婉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