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邵磊、邵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磊,邵明,张翠英,李园园,张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明,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绍杰山,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英,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园园(曾用名刘晓燕),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靖(系李园园之弟),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侠,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邵磊、邵明、张翠英因与上诉人李园园、张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邵磊、邵明、张翠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及上诉人李园园、张玉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