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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仓进良与朱宝亮、闫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进良,朱宝亮,闫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398号原告仓进良,男,生于1967年4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亮,男,生于1989年1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闫江娜,女,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仓进良与被告朱宝亮、闫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仓进良负担。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