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444潘海青与杨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青,杨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444号申请执行人潘海青,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杨宜林,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本院在执行潘海青与杨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杨宜林(共有人张珂珂)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仙鹤路159号东方花园49幢1、2室房产,因被执行人杨宜林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对上述房产拍卖款进行了分配,本案分得拍卖款246418元,本院已将24641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收取了本案执行费20555元。关于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潘海青以与被执行人杨宜林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海青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