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大为与王翔、方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为,王翔,方斌,王剑,慈溪市汇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638号原告:郑大为,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翔,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方斌,女,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剑,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汇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为诉被告王翔、方斌、王剑、慈溪市汇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大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翔、方斌、王剑、慈溪市汇鎏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大为撤回对被告王翔、方斌、王剑、慈溪市汇鎏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郑大为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