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成凤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凤连,高艳梅,离石区红眼川乡新崖上村民委员会,冯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成凤连。申请执行人高艳梅。被执行人离石区红眼川乡新崖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润平,该村委主任。被执行人冯军伟。申请执行人成凤连、高艳梅与被执行人离石区红眼川乡新崖上村民委员会、冯军伟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2017)晋1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成凤连移民款4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高艳梅移民款4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共计92275元。被执行人离石区红眼川乡新崖上村民委员会、冯军伟至今分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离石区红眼川乡新崖上村民委员会、冯军伟银行账户存款9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