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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王胜卫、王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王胜卫,王海丽,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5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金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峥梅,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卫,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王海丽,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张会,经理。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告王胜卫、王海丽、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负担。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