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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文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文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辉,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3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所签《聘用合同》中关于管辖地点的约定,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件精神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劳务争议案件的仲裁和管辖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原告选择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