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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静与刘连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静,刘连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65号原告:韩静,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刘连俊,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静与被告刘连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