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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姜波与叶忠勇、颜义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叶忠勇,颜义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548号原告姜波,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忠勇,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被告颜义先,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诉与被告叶忠勇、颜义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小琳速 录 员 陈冰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