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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小风与洪装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风,洪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章小风,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洪装祥,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小风与被执行人洪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四月一日向被执行人洪装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22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本案诉讼费4645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洪装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洪装祥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装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同审判员  林 海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