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兴龙与被告惠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龙,惠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729号原告:赵兴龙,住西安市被告:惠宝辉,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龙与被告惠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兴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兴龙承担87.5元。审判员 雷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