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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兴龙与被告惠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龙,惠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729号原告:赵兴龙,住西安市被告:惠宝辉,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龙与被告惠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兴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兴龙承担87.5元。审判员  雷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