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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城、尹承述、李玉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城,尹承述,李玉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964号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710391910。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312021970005301010。被告:杨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承述,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杏,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世峰,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147634。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莅,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810828554。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城、尹承述、李玉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城、尹承述、李玉杏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22元,减半收取13011元,由原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人民陪审员  邬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