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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国能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新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国能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新康,杜明兴,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626号申请人:济宁国能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杜庙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5500054U。法定代表人:满国栋,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新康,男,汉族,50岁,住山东。被申请人:杜明兴,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宁开发区英萃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41861Q。法定代表人:叶森,董事长。申请人济宁国能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新康、杜明兴、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新康、杜明兴、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735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新康、杜明兴、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