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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冀振军与姚增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振军,姚增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345号原告:冀振军,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增福,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冀振军与被告姚增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冀振军负担。审判员  罗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