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田献春与曲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献春,曲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973号原告田献春,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曲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献春与被告曲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田献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献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献春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惠靖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