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卿诉被告四川明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玉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卿,四川明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玉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96号原告刘卿,男。委托代理人陈爱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明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法定代表人兰俊。被告刘玉红,女。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负责人李小安。原告刘卿诉被告四川明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玉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玉红的车辆,保全价值人民币78000元。以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017年8月3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玉红的车辆,限额78000元;查封期限两年。期满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满7日前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灭失的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