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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璞刿与徐艳琦、谷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艳琦,赵璞刿,谷元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艳琦,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璞刿,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元庆,男,汉族,通化矿务局退休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徐艳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艳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艳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上诉人徐艳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