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百威制漆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百威制漆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百威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山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仁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韩方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百威制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百威制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