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经公诉机关决定继续由该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8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造化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于洪区看守所,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下落不明,致使本院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中止审理。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晴晴、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路宏伟网吧二楼包厢内,趁被害人左某熟睡之际,盗窃其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675元),外衣一件,内有现金7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徐某归还被害人左某现金2000元、OPPO手机等物品一宗。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左某证明协议书、宏伟网吧上网登记表、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视频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退还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折抵刑期8日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左井成现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亭审 判 员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