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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小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478号原告:杨小妃,女,满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董铁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裴秋红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