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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卫君、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君,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君,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城。申请执行人李卫君与被执行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钦南劳人仲调字[2015]第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卫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凤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