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攀吉诉杜加斌、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攀吉,杜加斌,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71号原告夏攀吉,男,生于1957年11月27日,汉族。被告杜加斌,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杨红梅,女,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原告夏攀吉诉被告杜加斌、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无法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只是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还应当提供其联系方式,本案原告夏攀吉在起诉时未能向本院提供自身及被告联系方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攀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