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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攀吉诉杜加斌、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攀吉,杜加斌,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71号原告夏攀吉,男,生于1957年11月27日,汉族。被告杜加斌,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杨红梅,女,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原告夏攀吉诉被告杜加斌、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无法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只是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还应当提供其联系方式,本案原告夏攀吉在起诉时未能向本院提供自身及被告联系方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攀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