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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红亮与被执行人刘伯亚、杨福田民间借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红亮,刘伯亚,杨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红亮,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伯亚,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执行人杨福田,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伯亚、杨福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伯亚在中国建设银行雄县雄州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3053元至雄县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