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刘某某、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848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金崖镇陆家崖村。被告:姚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太彦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旭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