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科、方芳与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方芳,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275号原告:张科,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方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夏婷,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张科、方芳与被告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3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科、方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科、方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婷偿还其借款9万元;2、被告夏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28日先后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1月份,被告还款3万元,剩余9万元,承诺11月8日还清,时至今日,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夏婷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3张)、还款协议书、结婚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6日和2016年10月28日,夏婷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张科分别借款5万元和2万元。2016年10月28日,夏婷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方芳借款5万元。2016年11月1日,夏婷向原告方芳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于2016年11月8日前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5日前还款2万元。之后,夏婷向原告方芳还款3万元,余款9万元至今未能归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夏婷后,被告夏婷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夏婷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科、方芳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共2650元,由被告夏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蔚萍人民陪审员 李家成人民陪审员 吴静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