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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挺与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741号原告:周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慧良,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周华,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挺诉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周挺负担。审判员  彭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