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挺与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741号原告:周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慧良,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周华,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挺诉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周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周挺负担。审判员 彭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