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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张尉、张贵华等与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尉,张贵华,周培贤,尉更臣,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813号原告:张尉,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原告:张贵华,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原告:周培贤,女,194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原告:尉更臣,男,193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斌全,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山西周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平,山西周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尉淑明与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尉淑明于2017年4月4日死亡,张尉、张贵华、周培贤、张尉作为继承人于2017年4月7日申请参加诉讼,现四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尉、张贵华、周培贤、张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尉、张贵华、周培贤、张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原告张尉、张贵华、周培贤、张尉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燕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