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涛与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钱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070号原告:徐涛,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钱磊,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徐涛与被告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徐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涛负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