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邓珂、黄芳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珂,黄芳毅,邓勋,覃翠丽,覃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邓珂,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芳毅,女,1964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邓勋,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翠丽,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译德,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龚勋博白县。邓珂、黄芳毅、邓勋与覃翠丽、覃译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翠丽、覃译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珂、黄芳毅、邓勋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转让款、违约金、保证金及延迟履行利息共计597587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邓珂、黄芳毅、邓勋与覃翠丽、覃译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局向金融机构查询覃翠丽、覃译德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覃翠丽、覃译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珂、黄芳毅、邓勋行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邓珂、黄芳毅、邓勋发现被执行人覃翠丽、覃译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梧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