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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建桥诉被告钟造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桥,钟造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435号原告:唐建桥,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钟造林,男,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唐建桥诉被告钟造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唐建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桥撤回对被告钟造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唐建桥承担。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