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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守与葛丹丹、哈尔滨市道外区垒炎金桥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葛丹丹,哈尔滨市道外区垒炎金桥置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896号原告:刘守男,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娜,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丹丹,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垒炎金桥置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卢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男诉被告葛丹丹、哈尔滨市道外区金桥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守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守男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守男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