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守与葛丹丹、哈尔滨市道外区垒炎金桥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葛丹丹,哈尔滨市道外区垒炎金桥置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896号原告:刘守男,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娜,黑龙江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丹丹,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垒炎金桥置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卢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男诉被告葛丹丹、哈尔滨市道外区金桥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守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守男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守男负担。。)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