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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赵龙单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赵龙

案由

单位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5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住所地平舆县古槐镇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铁珍。诉讼代表人张宁,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平舆县人民医院医保办主任。被告人赵龙,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中专毕业,2010年至案发前任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主任,住平舆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被告人赵龙犯单位受贿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俊峰、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的诉讼代表人张宁、被告人赵龙及辩护人方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元月至2014年6月,被告单位平舆县产科为药品供应商张爱军(另案处理)销售壳聚糖提供帮助,从中收取张爱军给予的回扣款共计313940元,被告人赵龙按照每个产科医生壳聚糖的使用量分配给产科医生,被告人赵龙个人分得回扣款68440元。检察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和被告人赵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生记录本、领条、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到案经过、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人王某、李某、张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在购进药品过程中,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赵龙作为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龙犯罪轻节较不需判处刑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平舆县人民医院产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龙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袁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