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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刘胜林、冯合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刘胜林,冯合印,冯胜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629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1号。负责人:王长征。被告:刘胜林,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冯合印,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冯胜三,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被告刘胜林、冯合印、冯胜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存喜人民陪审员  张金术人民陪审员  刘玉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