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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赵长伟、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赵长伟,陈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209号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伟,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办公室科员,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陈凤,女,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被告赵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赵长伟、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9.00元,减半收取149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孟 熙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