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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与四川福美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四川福美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谭卫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负责人:陈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坤,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美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福美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名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上诉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三祥审判员  郭康燕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