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瑞玉与王忠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瑞玉,王忠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827号原告:邹瑞玉,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薇,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忠永,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邹瑞玉与被告王忠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邹瑞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瑞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瑞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邹瑞玉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燕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