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玉飞、蒋晓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玉飞,蒋晓青,陈玮,陈晓嵩,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2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26964-2。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闫玉飞,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蒋晓青,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陈玮,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泗洪县朱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陈晓嵩,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孙超,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闫玉飞、蒋晓青应付给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万元及利息,陈玮、陈晓嵩、孙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383元,由闫玉飞、蒋晓青、陈玮、陈晓嵩、孙超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闫玉飞、蒋晓青、陈玮、陈晓嵩、孙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8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20日冻结于陈晓嵩所有的持有的苏州木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价值为100万元,2017年5月9日查封蒋晓青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缔景花园30幢1-1703(证号S061346)室房产(有银行按揭,暂不宜无益处置),2017年5月9日轮候查封陈晓嵩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红利来建材大市场35幢201-206(S037729)室房产,2017年5月9日轮候查封孙超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红利来建材大市场40幢109(证号S074227)室房产、40幢110(证号S074212)室房产、40幢111(证号S074210)室房产、40幢113(证号S074206)室房产(另案处置中),2017年7月27日查封孙超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和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7月27日查封蒋晓青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7月27日查封陈晓嵩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越亚第3页/共3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