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与缪金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缪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号。负责人:陈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缪金林,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缪金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