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2376之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76之3号原告尚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某某的账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尚某的账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某某的账号。二、冻结杨某某的账号。三、冻结尚某的账户。四、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杰 微信公众号“”